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调整为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起付标准,即:一级医疗机构为4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转泰州市外医疗机构为11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但不低于400元。
在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最高费用限额以内的费用,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及转外指定医院68%;参保人员因特殊专科疾病经转诊审核同意后,至非定点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60 %。
符合规定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费用报销限额以上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报销最高费用限额以内的费用,大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68%。
学生儿童参保后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元(含100元)以内的不予支付,在100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在统筹基金内予以补偿,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意外伤害导致参保对象死亡的,医药费报销和一次性补助总额不高于7万元。
参保居民(不含学生、儿童)经审核确认患恶性肿瘤、重症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肝炎等特殊病种,参保学生及儿童患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重症肾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重症肌无力、红斑狼疮,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门诊专科药品治疗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75%。
参保居民计划内怀孕后发生的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围产期检查费定额标准最高不超过600元。参保居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正常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70%结报,因其它原因需在外地医院进行分娩的应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报销。
参保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且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500元以上部分由门诊补助资金补偿50%,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0元;在本区非定点的医疗机构或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补助资金不予报销。
参保居民(不含学生儿童),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筹资门诊统筹费用,从居民统筹基金中直接提取。参保居民在定点首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门诊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30元(参保人员连续合理治疗至痊愈未有间断为一次,一般不超过7天),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报50%,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不得超过500元。
同一结算年度内累计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以2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