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调整为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起付标准,我院为600元,转泰州市外医疗机构为11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但不低于400元。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起付标准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最高费用限额(6万元)以下部分,按以下规定结算:
在泰州市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1.5万元以内的部分,按医院等级分不同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93%,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91%;1.5万元以上至6万元的部分,统一报销95%。转泰州市以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统一报销88%;因特殊专科疾病经转诊审核同意后至泰州市外非指定医院就诊的统一报销75%。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2%,恶性肿瘤患者自付比例减半执行。
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报销最高费用限额为4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最高费用限额(6万元)以上至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报销最高费用限额(4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90%、个人负担10%。
医用体内置入材料费用封顶为4万元。